Q:法定繼承人指的到底是誰?
2011/7/4

Q:法定繼承人指的到底是誰?

 

. 填寫要保書時,很多人對於受益人欄位的「法定繼承人」感到疑感!

「法定繼承人」指的到底是誰!?「法定繼承人」及其「繼承順位」是依據 民法規定而來民法第1138條規定:「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」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繼承:

1.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2.父母。

3.兄弟姊妹。

4.祖父母。

而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,都必須跟被繼承人之「配偶」共同繼承

依照民法規定,繼承順位採「遞補方式」,係指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,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。舉例來說,當被繼承人沒有「子女、孫子女、曾孫子女」等「直系卑親屬」時,才會由第二順位的「父母」與「配偶」共同繼承;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,才會由第三順位的「兄弟姊妹」與「配偶」共同繼承。至於繼承財產的比例,則在民法中另有規定!

 

 

二.  在保單「受益人」欄位中填寫受益人為「法定繼承人」,何謂法定繼承人?則其繼承的順序為何?保險金額如何分配?

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,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其次依序如下:

第一順位─直系血親卑親屬,配偶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

第二順位─父母親,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

第三順位─兄弟姐妹,配偶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

第四順位─祖父母,配偶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

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,配偶其應繼分為全部

 

.遺產繼承人

民法繼承人之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: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(配偶為當然繼承人) ,依下列順序定之:

1.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2.父母。

3.兄弟姊妹。(司法院院字第735號解釋,所稱兄弟姊妹者,凡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為該款同一順序之繼承人。

4.祖父母。

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,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,依序

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)、

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、

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、

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,

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,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,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(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)。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。

 

繼承遺產之權,應繼分的比例 :

配偶,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下列各款定之(民法第1144)

1.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
2.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1/2

3.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2/3

4.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

 

 

以下舉一案例來解說,就可以了解法條的意義:

某甲死亡時留下遺產280萬,負債40萬,此時某甲的應被繼承財產為

280萬 –40 =  240      以下就其繼承人的不同而為應繼分的計算:

【配偶與直系卑親屬同為繼承】某甲配偶乙大兒子丙小女兒丁, 繼承人為配偶乙

大兒子丙小女兒丁3人,此時依法條的規定,其遺產應該由3人所平分,意即配偶乙

大兒子丙小女兒丁各可得 80 萬元240萬 ÷ 3 = 80萬元)

【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】某甲配偶乙老父戊老母己, 此時繼承人為配偶乙老父戊老母己 3人,但是在應繼分計算上與上例有所不同,依條文的規定配偶乙的應繼分為遺產的1 / 2,所以配偶乙可以拿到120 240 / 2 = 120萬元),而老父戊老母己只得就剩餘的120萬為平分,而各得60萬元120 萬 ÷ 2 = 60萬元)

【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】某甲配偶乙 ,兄弟庚 , 此時繼承人為配偶乙兄弟庚

2人,其計算與上例是相同的,意即先由配偶乙取得遺產的1 / 2,即120萬後,兄弟庚再就剩餘的部分為繼承,因為兄弟庚並無與其同順位的繼承人,故其可就剩餘的120萬元為繼承。

【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】某甲配偶乙老祖父辛老祖母壬, 此時繼承人為配偶乙老祖父辛老祖母壬 3人,依條文的規定,配偶乙的應繼分為遺產的2 / 3,所以配偶乙可以取得160240萬x 2 / 3  =160萬)老祖父辛老祖母壬只可就剩餘的部分平分,而各得40萬元80萬 ÷2人 =40萬)。

【只有配偶為繼承人時】某甲只有配偶乙一人, 此時因為只有配偶乙為繼承人,所以配偶乙可以繼承全部的遺產240萬元。

 

 

PS

一﹑建議在保單受益人方面,除了填寫1指定特定人士外、不妨多填個2法定繼承人;只要

勾選按順位就可保該筆保險理賠金不被列為遺產扣稅。

二﹑上述建議僅為本人淺見、以及正常保險件(特殊保件另議)而言;若有更深入解析或發

現有錯誤地方,請不吝指教。謝謝!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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